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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一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经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临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临县雷家碛乡张阳会村水保站附近的工地,用事先准备的改锥、钳子将被害人乔某某停放在工地上的一辆龙工855装载机撬开后盗走,并连夜将装载机开至古交市梭峪乡梭峪村路边的一停车场停放。同月17日晚,陈某某雇佣一名司机将盗来的装载机开到古交市梭峪昌海加油站加油,并用自己李某某名下的一张中国光大银行的信用卡(尾数 6999)支付了400元加油款,将该辆装载机从古交开至清徐县东于镇水屯营村停车场。之后陈某某以64000元的价格出售,所得赃款除一部分用于归还信用卡外,其余全部挥霍。侦查中,被盗装载机被临县公安局追回,返还了被害人。经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装载机的价值为4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前劣迹查证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刑芳英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盗物品价格认定结论;

6、人身检查、辨认笔录

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国平
高建利

2019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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