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桥东**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丰城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丰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与村民吕某甲签订树木买卖合同,以7万元价格买下吕某甲在丽村镇小巴村下岸组“黄家明”山场种植的湿地松、杉树,2018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在丽村镇小巴村下岸组“黄家明”山场采伐林木,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采伐的林木树种为湿地松和杉木,采伐山场面积26.25亩,采伐湿地松立木蓄积37.736立方米,采伐杉木立木蓄积为14.125立方米,合计采伐林木立木蓄积面积51.861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丰城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接收证据材料清单;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乙、吕某甲、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丰城市森林公安局治安大队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全伏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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