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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55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镇**村**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5月2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18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粤JF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牌证已报废),行驶至我市古镇镇横琴桥面路段时,因车辆失控倒地而肇事,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被告人杨某某在古镇人民医院被公安人员查获,出院后经多次通知拒不到案被列为追逃对象,2019年5月18日因其妻子失踪前往古镇海洲派出所报案时被抓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93.7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亚军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案卷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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