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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两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汉族,甘肃省两当县人,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6291968********,居住地:两当县**乡**村**组。2007年11月至2019年4月任**村村主任。

本案由两当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左某某在任**乡**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在2016年两当县实施危旧房改造工作中,协助**乡人民政府负责宣传危旧房改造政策、摸底、核实、评议、上报乡政府等工作。根据《两当县2016年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规定,2016危旧房改造户针对的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人群,且已录入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并标注为“十三五”改造任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改任务的农户。被告人左某某明知自己作为村干部不符合政策规定,隐瞒自己不属于“四类人群”的真实情况,仍利用自己作为**乡**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便利,给自己申报了危房改造指标,违规领取21800元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身为村级基层组织人员,在2016年两当县实施危旧房改造工作中,协助**乡人民政府负责宣传危旧房改造政策、摸底、核实、评议、上报等工作,明知自己不符合危房改造政策,隐瞒自己不属于“四类人群”的真实情况,仍利用参加“村两委”会议,评议、签字上报的职务之便,给自己申报了危房改造指标,违规领取21800元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15]37号)和两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通知》)(两政办发(2016)23号)文件精神,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属扶贫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左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审批项目的相关部门存在对申报户审核把关不严问题,被告人左某某主观恶性小,危害不大,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此致

两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席定一

2020年5月14日

附:

1、案卷材料1册;

2、证人名单一份;

3、左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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