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442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东阳市**村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金某甲经营的东阳市佐村镇金某甲水泥店被国家税务总局东阳市税务局批准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金某甲为了牟利,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6个点的费用通过蒙某某、杨某某霖(另案处理)等人让沈阳茂川商贸有限公司、沈阳企鼎商贸有限公司、沈阳银馨商贸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为东阳市佐村镇金某甲水泥店虚开的增值税进项发票163份,其中认证后失控发票14份,认证时失控4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15865296.6元(以下均系人民币),税额2305213.95元,已抵扣税款2305213.95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金某甲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收取票面金额7%-10%不等作为开票费用,由其本人或经费珏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张某某英介绍向浙江立昂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华伟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顺通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成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金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86家企业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66份,其中作废33分。实际虚开233份,价税合计金额18889516元,税款2744630.43元,已抵扣税款2372478.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东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材料、清单等;
2、证人吴某甲强、沈某甲、陆某某、单某某、朱某某、金新尧、金某乙其、张某某英、陈某甲、密洪庆、陈某乙、王昌德、魏某某、徐某甲、王某甲、沈某乙、史剑锋、钱某某、竺某甲、俞某某、鲁某某、竺某乙、王某乙、袁某某、谢某某、邓某某、吴某乙、徐某乙、郑某某、费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斯以民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11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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