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28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现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江东新区**镇**路**号。因犯盗窃罪,2007年9月被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东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在河源市江东新区、源城区居住期间曾多次通过微信名称为“百世 唯品”、“匪仔”和“please stop”等微信号联系买家进行交易,其在微信收到货款后,即将冰毒随意藏匿在河源市江东新区辖区的公交站、广告牌等隐秘位置,并将藏匿位置通过微信实物拍照及地图位置定位发送给买家,由买家自行寻找藏匿位置收货,通过此种方式,曾某某多次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黄某某、朱某某、邱某甲、邱某乙等人。
一、曾某某贩卖冰毒给黄某某三次的犯罪事实
2019年6月26日22时、2019年6月28日15时、2019年7月9日0时,曾某某贩卖冰毒给黄某某分别为800元、500元、800元。
二、曾某某贩卖冰毒给朱某某(另案处理)二十次的犯罪事实
1.2019年6月9日18时许、2019年6月24日19时许、2019年6月30日19时许,朱某某帮微信名称为“叶某某”的男子向曾某某购买冰毒分别为350元、400元、380元。
2.2019年7月11日18时许、2019年7月15日22时许,朱某某帮微信名称为“欧某某”的男子向曾某某每次购买冰毒400元。
3.2019年7月20日19时许、2019年7月23日14时许、2019年7月30日20时许、2019年8月4日12时许、2019年8月6日16时许,朱某某帮微信名称为“16.77NO WXN”的男子向曾某某购买冰毒分别为300元、400元、848元、800元、800元。
4.2019年6月17日0时许、2019年7月4日21时许,朱某某帮微信名称为“阿涛”的男子向曾某某购买冰毒分别为350元、400元。
5.2019年7月11日14时许、2019年7月13日23时许,朱某某帮微信名称为“蓝騰”的男子向曾某某购买冰毒分别为800元、300元。
6.2019年7月6日10时许、2019年7月6日14时许、2019年7月14日21时许、2019年7月16日17时许、2019年7月18日16时许、2019年7月18日20时许,朱某某帮微信名称为“啊蓝”的男子向曾某某每次购买冰毒400元。
三、曾某某贩卖冰毒给邱某甲二十七次的犯罪事实
1.2019年6月13日7时许、16日16时许、16日17时许、19日20时许、19日21时许、20日1时许、21日14时许、21日21时许、21日21时许、23日1时许、23日19时许,邱某甲向曾某某购买冰毒分别为1500元、300元、500元、800元、500元、400元、1000元、1000元、500元、500元、1000元。
2.2019年7月2日21时许、3日15时许、5日20时许、10日19时许、11日2时许、11日17时许、11日20时许、11日21时许、12日14时许、14日20时、7月15日3时许、15日23时许、16日18时许、17日22时许、18日19时许、19日1时许,邱某甲向曾某某购买冰毒分别为500元、1000元、1000元、300元、1000元、500元、1000元、500元、500元、300元、800元、400元、1000元、700元、900元、300元。
四、曾某某贩卖冰毒给邱某乙二次的犯罪事实
2019年8月7日20时许、8日2时许,邱某乙分别在河源市江东新区碧桂园南门公交车站牌旁、超然商业大酒店对面向曾某某购买冰毒2700元、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结果、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朱某某、邱某甲、邱某乙的证言;
3.勘验、辨认笔录;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身份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知毒品多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海波
2019年12月16 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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