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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3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住辽宁省东港市大东区**路**小区**号**。曾因犯贪污罪于1994年6月14日被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诈骗罪于1995年3月3日被东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东港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20年4月15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3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8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东港市内共实施七起盗窃,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2020年4月18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将李某甲位于东港市第二中学附近奶茶店外的电线盗走约10米;随后将李某乙位于东港市育才委站前街86号楼厦子外的电线盗走约5米。

2020年4月3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将林某某位于东港市鹏程花园14号楼西侧门市外的电线盗走约5米。

2020年5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将董某某位于东港市农牧胡同4号楼2单元厦子外的电线盗走约10米;将徐某某位于东港市大海新村小区2号楼厦子外的电线盗走约20米;将康某某位于东港市桥东建设路77号楼厦子外的电线盗走约10米;将邹某某位于东港市建港小区83号楼4单元1楼的电表箱外的电线盗走约15米。

经东港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铜线横截面4平方毫米25米长价值50元;铜线横截面2.5平方毫米50米长价值75元。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东港市客运站附近的广亮旅店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指认笔录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晓超

检察官助理:陈昕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被监视居住于现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被害人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情况说明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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