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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孙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0119XXXXXXXXXX,回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XX市人,捕前住XX市XX路XX花园XX单元XX室。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7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乡县看守所。

本案由东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XX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XX自2002年长期在临夏麻将馆等地向多人多次高利放贷。于2010年、2011年、2012年多次向玩赌博的辛XX高利放贷3万元、8万元、2万元不等。辛XX每月向孙XX还息5000元--6000元,部分高利贷也连本带息还清,剩余高利贷本金与利息连年递增,致使辛XX无力偿还。遂孙XX多次打电话,多次带人到辛XX单位、住宅以滋扰、恐吓、威胁的方式催要高利贷。2012年11月份,辛XX妻子郑XX无法忍受孙XX等人的长期滋扰、恐吓,被迫与辛XX离婚,离婚后辛XX外出打工。但孙XX又多次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到郑XX家以辱骂、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郑XX开门,索要高利贷,并在小区院内大声叫骂。2018年的一天,孙XX再次纠集七、八名社会闲散人员到郑XX家以踢门、撬门、辱骂、威胁等暴力方式逼迫郑XX开门,导致被害人郑XX精神、身体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7、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多次骚扰、威胁、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婷

                                    2020年1月13日

附:案卷十三册,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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