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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且末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且末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且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住新疆且末县滨河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且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且末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9日19时,且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且末县丝绸路32号公安警务站对面路段执勤时,对新M*****号小型面包车检查时,发现该车辆驾驶人员张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通过酒精检测仪对张某某检测出酒精含量为205.5mg/100ml并将张某某带至且末县人民医院采取血样进行进一步调查。2020年9月13日且末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且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2020年8月31日检验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4060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书证、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且末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俊山

检察官助理:邓杰元

2020年1223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处所新疆且末且末县滨河小区*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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