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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73********,汉族,小学文化铅山县某某餐饮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住上饶市经济开发区*******号,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2月12日被上饶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1日被上饶市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徐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74********,汉族,初中文化,铅山县某某餐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住上饶市经济开发区**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2020年2月12日被上饶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1日被上饶市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徐某丙,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住上饶市经济开发区**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2020年2月13日被上饶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1日被上饶市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余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经开区,住上饶经济开发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余某某涉嫌赌博罪,徐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至11日间,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和余某某等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漠视政府的相关规定 ,在上饶经济开发区**乡**村徐某丙家中坐庄利用麻将牌( 筒子)以“二八杠”的形式组织他人聚众赌博。11日晚21时30分许,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在被告人徐某丙家中将徐某甲、徐某乙等人现场查获。现场查获参与赌博人员30余人,查扣赌资9万余元。

被告人余某某于3月19日到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自首, 主动交代了2月9日伙同被告人徐某甲坐庄利用麻将牌(筒子)以“二八杠”的形式组织他人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徐某丙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漠视政府的相关规定多次容许徐某甲、徐某乙、余某某等人在其家中聚众赌博,为赌博提供必要的场地及桌椅,并收取一定的费用。

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余某某等四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均能够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并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的赌具和赌资等物证;2.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收缴赌资凭证等书证;3.证人沈某某、徐某某、占某某、胡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查获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余某某合伙坐庄,利用“二八杠”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丙明知徐某甲等人聚众赌博,为赌博提供场所,并收取费用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月清

2020年5月12日

附:

    1.4名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徐某甲1358603****,徐某乙1395864****,余某某1373661****,徐某丙18270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各1份。

4.案件视频和笔录光盘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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