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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74年12月26日1974年**月**日生,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4122636173623221974********,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桐畈镇二渡关村上黄31号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现住广丰区桐畈镇大洲村大湾广丰区**镇**村大湾。2019年7月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开始,被告人许某某在上饶市广丰区桐畈镇大洲村大湾广丰区**镇**村大湾无证经营炼铝厂。许某某从浙江省慈溪市远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慈溪市中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慈溪市驰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大量购买“铝灰”,再将“铝灰”运回上饶市广丰区桐畈镇大洲村大湾广丰区**镇**村大湾的炼铝厂,对铝灰废渣(炼铝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也有人称之为“炉灰”、“铝灰”“炒灰”)进行加热再提炼,提炼出“铝灰”中的铝,倒模成铝锭进行销售。许某某在炼铝过程中产生大量的铝灰废渣,且在未做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铝灰废渣直接倾倒在厂门前的空地上,严重污染环境。

因许某某的炼铝厂未办理相关环评许可,广丰区环保局分别于2017年2月23日、7月6日以及2018年3月22日,对许某某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许某某停止生产,但许某某仍继续生产至案发。

另查明:因过多的废渣堆放在厂门口,对生产生活造成了不便,许某某联系到彭某某(另案处理),出钱让彭某某对废渣进行处理。彭某某以江西建成工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的名义收购硫铁矿渣(铝灰废渣),将收购的硫铁矿渣销售给安福县南方水泥厂,赚取差价。2018年8月、2019年5月,许某某分别以90元/吨、145元/吨两次共支付彭某某75446元处理费用,将堆放在炼铝厂房门前的铝灰废渣交由彭某某进行处理。彭某某两次分批从许某某炼铝厂运走654.1吨废渣,并通过物流公司车辆运输到江西安福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用作水泥原材料。经查,江西安福县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具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

2020年4月27日至29日,由广丰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广丰区公安局、桐畈镇人民政府共同对许某某炼铝厂外堆放的铝灰废渣进行处置。经过磅称重,许某某炼铝厂外堆放的铝灰废渣达2436.71吨。现已依法全部处置。

2019年7月,经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对许某某的炼铝厂里的原料“铝灰”及外面倾倒废渣分别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的结论为:全部32个样品浸出毒性无机氟化物指标检测结果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规定允许限值范围,是具有无机氟化物浸出毒性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嫌疑人常驻人口详细4份,嫌疑人常驻人口详细4份,广丰区公安局扣押清单一份,现场照片19张,广丰区环保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广)环责改[2017022301]号,[2017070602]号,[2018032201]号,购买铝灰协议二份,许某某向远通公司老板和驰马公司老板马成恩购买铝灰的微信聊天记录,许某某同彭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广丰区公安局向区环境保护局发出的建议函一份,广丰区公安局、广丰生态环境局、桐畈镇人民政府关于处置桐畈镇大洲村存在大量固体废渣有关情况的报告,广丰生态环境局关于桐畈镇大洲村固体废渣应急处置方案,广丰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同意将桐畈镇大洲村存在的固体废渣列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回复,慈溪市远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委托桐畈镇大洲村村委会处理废渣的委托书,龙和处置废渣运输车辆及过磅记录三份,处置废渣现场照片,桐畈镇大洲村委会与广丰区龙和新型建材厂的废铝渣处置协议一份、收据一份、开户许可证,许某某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许某某从远通公司购买铝灰明细表,许某某从远通公司购买铝灰账本记录照片共计21张,许某某从马成恩处购买铝灰明细表、许某某从中邦公司购买铝灰账本记录的照片18张,许某某从驰马公司购买铝灰明显表及购买账本记录的照片6张,中邦公司、远通公司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1份,远通公司2006、2014环评报告及批复,中邦公司2012年环评报告验收申请;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刘某某、邓某某、周某乙、朱某某、徐某某、周某丙、谢某某、叶某某、王某某、彭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废渣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一份,环检字2019-0635检测报告一份;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一份,提取笔录一份,辨认笔录一份;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于2014年以来在广丰区桐畈镇大洲村大湾广丰区**镇**村大湾无证经营炼铝厂,从浙江等地收购铝灰进行炼铝,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铝灰废渣3000多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倾倒在厂房门前的空地上,并于2018年8月、2019年5月两次将其中654.1吨铝灰废渣交由彭某某处理,支付彭某某75446元处理费用。许某某违反了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了环境污染,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自愿缴纳环境修复费,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处置,消除环境污染的现状,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岳晶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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