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胡大燕(绰号“图图”),女,1992年3月2日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2030258674304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中大道蓝山国际住宅小区4幢一单元603室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道**小区**幢**单元**室。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8日被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婺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立柱(绰号“宝哥”、“杨波”),男,1977年5月18日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770518005X3623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为上饶市铅山县林业局,工作单位为上饶市**林业局,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住上饶市信州区庆丰路128号上饶市信州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婺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瀚,男,1988年12月16日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881216155936230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三清山中大道九州奥城住宅小区二期64栋1002室**道**小区**期**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婺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婺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大燕、杨立柱、周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胡大燕、杨立柱贩卖毒品的事实
被告人胡大燕与被告人杨立柱系男女朋友关系。自2018年9月下旬以来,因胡大燕从贩毒人员周利安处获得一批毒品,胡大燕、杨立柱两人便以每套毒品(每套毒品内包含冰毒0.5克,麻果一颗)500元的价格先后多次贩卖给周瀚、诸葛年春诸某某、郑汉文等人。具体贩卖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份某天,被告人周瀚通过朋友介绍从杨波处购买了一套毒品(冰毒0.5克,麻果一颗)。2018年10月底的某天,杨波再次贩卖给周瀚一套毒品(冰毒0.5克,麻果一颗)。
(2)从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胡大燕、杨立柱先后贩卖给诸葛年春诸某某共计冰毒4克、麻果7颗,贩卖给郑汉文冰毒0.5克、麻果1颗,贩卖给谌燕军冰毒0.5克、麻果1颗。2018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前来购买毒品的诸葛年春诸某某、郑汉文、谌燕军三人。
2018年11月18日,胡大雁、杨立柱两人开车前往鹰潭购买冰毒,因故未买到。2018年11月20日,两人再次开车前往鹰潭购买毒品,后两人从鹰潭上线一名叫“张征”的男子处购买到100克冰毒。
2018年11月22日,婺源县公安局抓获胡大燕并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内(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大道蓝山国际小区4幢一单元603室)出租房内(上饶市信州区**道**小区**幢**单元**室)查获毒品,在其租住处扣押到疑似冰毒217.62克,疑似麻果11颗;同日,婺源县公安局在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蓝山国际小区门口当场抓获杨立柱,并从杨立柱车上(赣C265B7赣******)扣押到疑似毒品0.239克,疑似麻果0.197克。
(二)被告人周瀚贩卖毒品的事实
随着胡大燕、杨立柱两人在毒品交易圈名气增大但两人没有足够精力来应对,两人便邀请被告人周瀚加入共同贩卖毒品。周瀚加入后,一方面以每套毒品进价400、售价450-500元不等的价格将毒品贩卖给邱琳等人,并从中每套赚取50或100元的差价;另一方面,周瀚也会帮助两人运输、藏匿毒品。截止被抓时,周瀚共贩卖了15套毒品(冰毒0.5克,麻果一颗)。
2018年11月22日,婺源县公安局在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蓝山国际小区门口当场抓获周瀚,并从周瀚身上扣押到疑似毒品3.201克。
(三)被告人杨立柱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事实
被告人杨立柱2007年使用虚假材料向铅山县公安局鹅湖派出所骗领了一张杨波的“身份证”,该“身份证”上的照片系杨立柱本人,其他内容均为杨波的身份信息。此后多年,杨立柱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多次使用该虚假“身份证”用于乘坐火车、住宿酒店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胡大燕、杨立柱、周瀚等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诸葛年春诸某某、郑汉文等人的证言;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5、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大燕、杨立柱、周瀚三人违反国家毒品有关法律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中,胡大燕、杨立柱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34.757克,麻果37颗,周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8.321克,麻果26颗。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胡大燕、杨立柱、周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被告人杨立柱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虚假的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杨立柱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喜春
2019年5月21日
附:
被告人胡大燕现羁押于上饶市监管医院,被告人杨立柱、周瀚羁押于婺源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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