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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栗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欧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上午10时许,家住上栗县**镇**村**号的张某乙想在之前被政府征收但未使用的土地上栽种作物,张某乙到达现场后见该地已被被告人欧某某家种了树苗,便到被告人欧某某家让她把树苗拔掉,被告人欧某某不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发生了口角,张某乙就动手去拔被告人欧某某家种的树苗,被告人欧某某便上前去阻止,并从地上捡泥巴扔张某乙,张某乙不理会,继续拔树苗,被告人欧某某就上前去拉扯张某乙,被张某乙用树苗晃倒在地,被告人欧某某便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扔向张某乙,该石头砸中了张某乙的右胸部,后双方被路过的张某甲劝开。经上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人口信息表、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栗)公(法)鉴(临床)字[2020]06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指认案发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张某乙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发良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9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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