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党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001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城关镇** ***巷,居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审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9日凌晨,韩某伙同毛某(二人已判刑)驾驶租赁的车辆来到三原县新兴镇“***”超市,破坏了超市的窗子进入超市,盗窃超市的各种香烟50余条,各种白酒47余瓶,后将该烟酒以8500元的价格卖给党某。经鉴定被盗烟酒价格为20972.2元。
2017年10月26日凌晨,韩某转至三原县**局对面的“**”烟酒店,从该店的后窗进入,盗窃该店各种香烟三十余条,现金500余元,经鉴定被盗的30条烟价格为3955.26元。除了一条三沙烟韩某自己留下外(价格为158元),其余的烟以2000元价格卖给党某。
综上,党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金额为:24769.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明知是来路不正的烟酒仍然低价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琳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12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