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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狗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万某某鹅峰乡**村**组**号。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10月12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处以500元罚款;曾因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万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由万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鼓县看守所。

被告人温某某,绰号“瘟猪”,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万某某仙源乡仙源村**组**号。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8月23日被万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三天;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3月25日被万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五天;曾因赌博于2017年10月19日被万某某公安局罚款200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8日被万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现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由万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鹏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万某某将军西大道**号**单元**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8日被万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现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由万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鱼的”,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万某某康乐街道**区**栋**单元。曾因经营捕鱼赌博游戏机2015年6月10日被万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罚款500元;曾因放置赌博机用于营利于2017年6月21日被万某某公安局罚款500元;曾因以打捕鱼机的方式进行赌博于2017年10月19日被万某某公安局罚款200元;现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由万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高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万某某康乐街道**院**栋**单元**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万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由万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邓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温某某、刘某某、林某某、刘某甲构成恶势力集团,其中邓某某、陈某某、温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邓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邓某某、陈某某、温某某、刘某某、林某某、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邓某某长期盘踞在万某某城利用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方式攫取经济利益,并纠集万载籍前科劣迹人员陈某某、温某某、刘某某、林某某、刘某甲等人组成恶势力团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团伙肆意欺压、残害百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

被害人王某某2014年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向邓某某借了三十万元高利贷,月息四分,按月付息,后王某某因资金困难无法偿还高额利息,邓某某就多次带人对王某某进行逼债。2016年11月28日,邓某某纠集陈某某等人强行将王某某从其家中带至万某某高城镇团结村辛某某家中,为了逼王某某还债,邓某某在辛某某家旁边的田地里当着王某某的面持气枪将鸭子打死。晚饭后邓某某、陈某某、温某某等人将王某某带至万某某金乾大酒店KTV包厢限制其人身自由,后邓某某又将王某某带至万某某皇庭大酒店过夜,并安排温某某等人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29日上午才放王某某回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温某某、刘某甲、刘某某的指认照片、邓某某持枪照片、借条、债权抵消协议;2.证人辛某某、林某某、辛某甲、郭某某、钟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4.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温某某、刘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非法侵入住宅

2017年农历年年底,邓某某带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强行进入王某某家中进行索债。索债未果后,邓某某在未取得房主许可的情况下安排刘某某、王某某携被子睡到王某某家客厅直至第二天上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某某的指认照片;2.被害人林小平、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开设赌场

(一)金乾大酒店楼下赌场

2017年年初至2017年6月期间,邓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等人在万某某金乾大酒店楼下一店面开设赌场,赌场内有捕鱼机一台(八机位)、黑红梅方连线机一台(八机位),刘某甲、刘某某在赌场负责管理赌博机及维持赌场秩序,其中刘某甲在该赌场上班2个月左右,刘某某上班1个月左右,报酬都按150元一天计算,在该赌场陈某某非法获利5000元,刘某某非法获利2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陈某某、刘某甲、刘某某的指认照片、赌场现场方位图;2.证人陈某甲、王某甲、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温某某、刘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嘉华大酒店楼下赌场

2017年下半年期间,林某某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在万某某嘉华大酒店楼下一店面开设赌场,赌场内有捕鱼机一台(八机位)、黑红梅方连线机一台(八机位),刘某甲、温某某在赌场负责管理赌博机及维持赌场秩序,其中刘某甲在该赌场上班3个月左右,报酬按150元一天计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刘某甲、刘某某的指认照片、赌场现场方位图;2.证人陈某、韩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温某某、刘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违法事实

(一)向刘某乙非法追债

2014年下半年被害人刘某乙(万某某汽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股东)因资金困难向邓某某借高利贷,2015年邓某某因刘某乙还款不及时到万某某汽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堵门的方式阻碍其正常运营。2016年邓某某又到万某某汽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剪电线威胁刘某乙还债,导致该公司无法正常运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刘某的证言;2.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

(二)暴力追债袁某

2017年12月,被害人袁某帮温某某担保向邓某某借高利贷五万元,后温某某到期未还款,邓某某便指使张某某(在逃)逼迫袁某还款61000元,并多次滋扰袁某及其家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袁某的陈述;2.被告人邓某某、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案的证据还有: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纠集陈某某(另案处理)、温某某、刘某某、林某某、刘某甲组成恶势力团伙,其中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温某某、刘某某、林某某、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温某某持械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邓某某、温某某、刘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和前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系坦白;刘某甲系累犯。该恶势力团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志宇、郭来生

2019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铜鼓县看守所;被告人温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万某某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上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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