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31********4614,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住万年县**镇**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7日被万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20日被万年县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由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韩某某散步到万年县**镇**网吧楼下,看到有一辆灰色欧派电动车停在网吧的门口没有上锁,便将该电动车给推至万年县**集团的厂区食堂旁。后来,韩某某又将该电动车推至**镇的一个修理店换了锁,换锁后留作自用。2019年3月7日,韩某某骑该电动车经过**小区时,被被害人父亲高某甲发现扭送至万年县**派出所。
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为2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人口信息简项详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归案说明、抓捕经过、前科证明、万年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万年县公安局返还物品、文件清单,领条、韩某某盗窃车辆的照片、万年县公安局**派出所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高某甲、陈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秀炳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万年县**镇**乡**村**号。
2.案卷证据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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