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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  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翼检刑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轩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住曲沃县**村。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翼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4月16日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壹个月。2016年12月1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2017年8月4日因吸食冰毒被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8年12月26日因吸食毒品、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翼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

被告人买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21973********,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住翼城县**号楼**单元**室。 2019年3月7日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翼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4月16日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壹个月。

被告人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住翼城县**乡**路**号**。 2019年4月1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贩卖、运输毒品罪被翼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4月16日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壹个月。2006年12月28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翼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7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住浮山县**乡**村**号。2019年4月6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翼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4月16日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壹个月。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住翼城县**路**号。 2019年4月3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翼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4月16日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壹个月。2003年6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翼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千元。2017年5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翼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5月26日因吸毒成瘾强制戒毒2年。

本案由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买某某、席某某、胡某某、郭某甲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席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农历腊月至2018年3月中旬,被告人谭某某先后3次以200元每0.3克的价格贩卖冰毒给崔某某。

2、2018年4、5月份,被告人谭某某通过王某甲(另案处理)在翼城县唐霸大道北端贩卖给李某甲冰毒不足1克;2018年夏,被告人谭某某在李某甲位于翼城县陵下村的出租屋内贩卖给李某甲冰毒约1克;2018年夏,被告人谭某某指使被告人买某某前往李某甲位于唐兴镇陵下村六中附近的单元楼下贩卖给李某甲冰毒约30克。

3、2018年前半年,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告人席某某达成以500元购买0.6-0.7克冰毒的协议,后被告人谭某某指使被告人买某某将冰毒送至翼城县下高立交桥旁天圆地方洗浴城桥边与被告人席某某进行交易。2016年秋天一天,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告人席某某分两次达成150元购买0.1克冰毒,200元购买0.1克冰毒的协议,后被告人谭某某指使被告人买某某将冰毒送至立交桥火车站、天圆地方与席某某进行交易。2017年后半年被告人谭某某先后两次在凤凰城附近贩卖给被告人席某某冰毒约0.5克,总计500元。

4、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谭某某、买某某先后57次在下高加油站附近、南梁信用社北公交车停车站附近、西关宾馆、曹家坡驾校附近等地贩卖给解某某冰毒约49.1克,总计23947元。

5、被告人谭某某伙同王某乙(另案处理)在翼城县唐霸大道北苇沟超市附近先后两次贩卖给银某某冰毒0.4克,总计700元。

6、2018年6、7月份,被告人谭某某指使被告人买某某在翼城县步行街北口贩卖给陈某某冰毒0.2克。

7、2018年12月25日,翼城县公安局在下高红绿灯处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在其驾驶的奥迪车内查获冰毒7.439克。

8、2018后半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买某某在下高立交桥火车路下、凤凰城小区胡同东侧分别以150元、200元价格贩卖给席某某冰毒合计0.2克。

9、2018年农历腊月一早,被告人买某某在浮山县城东门的院子内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乙(另案处理)冰毒2克。

10、2018年年底至2019年农历新年前后,被告人席某某应被告人买某某要求先后从翼城县石桥村、翼城县下高村将被告人买某某送往翼城县南梁镇,被告人买某某除支付车费外,每次还给被告人席某某冰毒0.3-0.4克抵扣车费。2019年正月十五,被告人席某某将被告人买某某从翼城县老官庄冷库附近送往浮山县乔家村,被告人买某某给被告人席某某冰毒0.5-0.6克抵扣车费。

11、2018年农历腊月初几一天下午,被告人买某某在鄢里村与辛安村交界处一土桥上以26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胡某某冰毒5克,被告人胡某某后将该5克冰毒在浮山县东张乡汽车站西以2750元的价格全部贩卖给李某乙(另案处理)。

12、2018年农历腊月一天,被告人胡某某经被告人买某某介绍联系到被告人席某某。2019年2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翼城县王庄乡鄢里村与辛安村交界处的一土桥上以500元每克的价格从席某某处购买冰毒10克总计5000元,被告人胡某某返回浮山后以550元每克的价格将10克冰毒全部售卖给临汾李某乙(另案处理)。

13、2019年3月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浮山东张乡一加油站附近路口以500元每克的价格在席某某处购买冰毒15克,按约定付现金4000元,欠款3500元,被告人胡某某将冰毒带回后以550元每克的价格全部贩卖给他人。

14、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胡某某以25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甲冰毒0.3-0.4克。2019年4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又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甲冰毒0.2克。

15、2019年4月6日,被告人胡某某携带1.96万元毒资(其中3500元用于归还上次毒资欠款)与张某甲、张某乙驾驶晋L****8三菱牌越野车按约定准备在翼城县星杰中学路口与被告人席某某交易毒品时被翼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16、2019年春节至今,被告人郭某某在被告人席某某处以1100元的价格购买2克冰毒,进行称重分装十几小包,每包约0.2克,将每小包以200元的价格三次贩卖给吸毒人员贾某某。2019年4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与贾某某达成以700元贩卖1克冰毒的协议,贾某某通过微信向郭某某支付毒资700元,后郭某某以550元每克的价格联系席某某进行购买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2019年3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其住处以750元的价格贩卖给马某某(另案处理)冰毒1克。

17、2019年春节至2019年4月郭某某多次容留贾某某在其住处吸食冰毒。

18、2019年2月20日,翼城县公安局公开悬赏通缉毒品犯罪分子买某某。被告人席某某在明知买某某是网上在逃贩毒人员情况下,通过他人为买某某租住到浮山县米家垣乡滴水谭村乔家山自然村李某丙的废弃院落,并为其提供家用电器、食材等生活用品。

19、2019年3月29日,翼城县公安局在买某某翼城县下高村的租住屋内搜查扣押冰毒0.81克,同时扣押用于毒品分装的透明塑料袋。

20、2019年4月1日,翼城县公安局在席某某位于翼城县唐兴镇王庄乡王庄村的院落内搜查扣押冰毒0.12克,同时扣押用于毒品分装的透明塑料袋。

综上,被告人谭某某共贩卖冰毒91.339克,被告人买某某共贩卖冰毒89.21克,被告人席某某共贩卖冰毒29.72克,被告人胡某某共贩卖冰毒40.5克,被告人郭某某共贩卖冰毒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证人证言;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买某某、胡某某、席某某、郭某某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违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在明知买某某为通缉在逃的贩毒人员仍为其提供帮助寻找隐藏处所,购买生活用品帮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应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2019年3月至4月间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谭某某在2016年12月16日被判决缓刑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郭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系毒品再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翼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新平

协办人:杨开亮

贾元昌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席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翼城县看守所;被告人买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补充的郑某某询问笔录、医院证明。

3.赃款89717元、轿车一辆、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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