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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8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住神木市锦界镇五区,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批准逮捕并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21时许,在锦界镇三区乡村土鸡炖猪蹄饭店,云建涛(已判决)、王利(已判决)、苏建雄(已判决)、苏林飞(已判决)、某某某李飞鹏(已判决)、被告人贺某某在吃饭喝酒时,云建涛与王利因称王称霸发生口角并撕扯,双方离开饭店后云建涛与王利殴打,云建涛鼻子流血,李飞鹏苏林飞等人发生争执,苏林飞贺某某李飞鹏按倒在地,导致李飞鹏手部受伤,后王利、苏建雄苏林飞贺某某四人回到锦界小康农业宿舍,云建涛、某某某李飞鹏三人回到旺角宾馆,云建涛给其哥哥云建国(已判决)微信视频说他****,云建国便叫上其朋友杨某某从神木赶到锦界后叫上云建涛、李飞鹏某某某到小康农业苏林飞、王利住的宿舍欲和苏林飞、王利等人理论。双方相互发生厮打,云建国拿匕首将苏林飞割伤,苏建雄、王利等人拿火炉筒、暖壶等东西砸在云建国、杨某某头上。双方互殴后云建国等人开车逃离现场,某某某未离开,又被苏建雄苏林飞等人拳打脚踢。经榆林市驼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利右足骰骨撕脱性骨折属轻伤二级;苏林飞左胳膊刀伤属轻伤二级;云建涛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某某某的腰椎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云建国环指基底骨折属轻微伤;杨某某枕顶部皮肤裂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等,户籍信息、犯罪证明情况说明;2.辨认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提取笔录、扣押清单;5.证人苏某丙余某某杨某某某某某的证言;6.同案云建国、云建涛、李飞鹏、王利、苏建雄苏林飞的供述与辩解;7.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神木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说明书、鉴定委托书、陕西榆林驼城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参与多人斗殴,造成四人轻伤两人轻微伤,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嘉

检察员:阎丁毅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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