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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栾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住栾川县*****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栾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化妆品店做美容时认识了店员马某某,因两人均爱烧香拜佛,志趣相投,后结拜为姐妹。杨某某自称是龙化身、菩萨身份,且具备法力,并在手机中找来一张与自己相像的观世音菩萨像来迷惑马某某,马某某信以为真,将照片打印并放在家中供奉。

2019年3月份,杨某某和马某某在栾川县“聚世源茶叶店”认识了张某某,三人经常一起烧香拜佛。5月份,杨某某见张某某面色不佳,即声称张某某被“狐狸仙”缠身,有血光之灾,先后三次在马某某家给张某某施法驱邪,最终将“狐狸仙”制服,以此骗取张某某现金260元,同时也使马某某等迷信人员对其菩萨身份和法力笃信不疑。

2019年5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和马某某在马家客厅烧香,因烟气呛鼻熏眼,杨某某独自到马某某卧室躲避,发现马某某放在卧室床头柜上的提包,即趁马某某在客厅烧香之机,将提包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并在事后对马某某声称钱被“五鬼”偷走,马某某仍执迷不悟,信以为真。 

随着交往的加深,马某某对杨某某的菩萨身份和法力深信不疑,辞去工作,离家出走,跟随杨某某烧香拜佛,兼跑黑茶生意。看到马某某如此迷信,杨某某产生了骗取其钱财的想法。恰逢马某某头疼、困乏,杨某某借机谎称马某某被五鬼缠身,有血光之灾,需马某某捐钱,杨某某帮其建庙立碑,方能破财消灾,并要求马某某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钱财,否则破不了灾。马某某对此说法极其相信,四处筹措资金。因马某某仅有存款2200元,杨某某又游说马某某透支其信用卡,并联系从事信贷业务的李某某帮马某某从网络借贷平台上借款。从2019年7月份起,马某某先后通过POS机套刷平安银行信用卡透支额13800元,备用金55000元,尤享金12000元,套刷广发银行信用卡透支额16000元,先后从网络借贷平台支付宝“花呗”借款3000元,从支付宝借贷平台“招联金融”借款4800元,从支付宝“网商贷”借款16400元,从微信借贷平台“微粒贷”借款21000元。所套现的96800元和网络借款的45200元全部转账至马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和农商银行卡上。从2019年7月3日到8月23日,马某某两张银行卡上的12280元被杨某某、马某某多次持卡到银行ATM机或银行柜台取出,并当场交给杨某某;另外2296元由马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转给杨某某。截止案发,杨某某共骗走马某某现金约125096元。

杨某某骗取现金后,先后花费14448元购买苹果手机一部、花费11600元购买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花费4260元购买小刀牌二轮电动车一辆、花费5800元购买永盛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花费46840元购买“黑茶”9份。除上述物品被追回外,当场扣押杨某某现金3400元,冻结邮政银行卡资金5036.96元,其余款项均被杨某某用于吃喝玩乐,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疑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艳

2020年2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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