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夫妇自2019年11月份开始利用虚假招嫖小卡片实施诈骗。李某某在网上找人印刷诈骗用的招嫖卡片,印刷的卡片内容为一些色情服务项目,并在招嫖卡片印了1889791****的联系电话号码,印好后李某某雇佣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广东省茂名市、中山市**散发招嫖卡片。被害人拨打卡片上的电话联系李某某或吴某某后通过添加微信与李某某或吴某某联系。李某某或吴某某通过微信谎称可安排卖淫女上门服务、向被害人发送卖淫女照片供其选择,被害人选好后,李某某、吴某某二人就要求被害人支付定金,被害人同意后就扫码转账到李某某、吴某某二人提供的微信收款码(系吴小金名下微信号******)或吴某某名下的支付宝账户(账号157********)中。被害人支付定金后吴某某又会以付余款、交押金等理由要求被害人继续交钱,直至被害人发现被骗,吴某某就会删除对方的微信。利用此种方式,李某某、吴某某已骗得陈某某等3名被害人4500元。案发后,李某某、吴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顾某某2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查询,自2019年11月以来,李某某、吴某某用于实施诈骗的电话号码1889791****拨打诈骗电话已达6340条。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5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招嫖信息卡片等物证;2.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3.被害人顾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梁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搜查、检查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拨打诈骗电话达5000人次以上,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实际骗得被害人4500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芳
检察官助理:李昌兵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余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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