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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    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102 号 

被告人阿**,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32221998********,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址:新疆墨某某**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2月24日被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在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日以(2020)195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日告知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北京时间23时00分时,阿**驾驶车主为阿**的(机动车所有人为新疆巩留县***镇**组的阿**)新32工*****号轮式装载机从墨某某**乡****克村(北方)往墨某某**乡**村方向(南方)行驶到**乡**村**组路段时,装载机前侧右面碰撞行人艾**(今年75岁,新疆墨某某**乡***村**号)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艾**一人受伤,艾**因严重受伤抢救无效而当天死亡。

墨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阿**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艾**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阿**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双方协商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阿**的身份信息,破案过程证明;

2.证人布**等两名证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阿**的供述与辩解;

4.墨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艾**的尸体检验报告

5.现场拍摄的14张照片。

6.墨某某政府公证处出(2020)256号公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证明控告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的交通肇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量刑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为惩治犯罪,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阿**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麦麦提江·伊克木

                                      2020年7月4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2)案件材料1册,光盘1张(3)起诉书国语、维语12份(4)检察卷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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