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102 号
被告人阿**,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32221998********,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址:新疆墨某某**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2月24日被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在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日以(2020)195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日告知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北京时间23时00分时,阿**驾驶车主为阿**的(机动车所有人为新疆巩留县***镇**组的阿**)新32工*****号轮式装载机从墨某某**乡****克村(北方)往墨某某**乡**村方向(南方)行驶到**乡**村**组路段时,装载机前侧右面碰撞行人艾**(今年75岁,新疆墨某某**乡***村**号)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艾**一人受伤,艾**因严重受伤抢救无效而当天死亡。
墨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阿**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艾**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阿**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双方协商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阿**的身份信息,破案过程证明;
2.证人布**等两名证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阿**的供述与辩解;
4.墨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艾**的尸体检验报告
5.现场拍摄的14张照片。
6.墨某某政府公证处出(2020)256号公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证明控告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的交通肇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量刑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为惩治犯罪,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阿**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麦麦提江·伊克木
2020年7月4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2)案件材料1册,光盘1张(3)起诉书国语、维语12份(4)检察卷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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