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6〕626号
被告人梁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委会**村****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3月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7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8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6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3月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姚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6年7月20日、2016年9月19日将本案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6年8月19日、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6年7月5日、2016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雷州市覃斗镇东湾村与海尾村因两村交界的海滩涂纠纷争议而产生矛盾,2015年7月18日8时许,雷州市覃斗镇东湾村村民将挖掘机开到海尾村东边海滩处挖海沟,海尾村村民梁某甲、梁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乙、梁某戊、梁某己等三十多人闻讯后赶到该海滩,要阻止东湾村村民挖海沟。东湾村村民就向海尾村村民扔石头,被告人姚某伙同其村的姚甲、何某、李某、姚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持铁铲、木棒等器物追赶殴打海尾村村民,打伤海尾村村民梁某甲、梁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乙、梁某戊、梁某己。海尾村村长梁丙等人闻讯后赶到该海滩,也被东湾村村民打伤。东湾村村民姚某丙到该海滩时,被海尾村村民用石头砸伤头部。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甲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梁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乙、梁丙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梁某戊、梁某己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姚某丙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2、2015年7月18日9时许,雷州市覃斗镇东湾村村民持铁铲、钢管、石头等器物将覃斗镇海尾村的梁某甲、粱才、梁某乙等人打伤后,第二天上午,东湾村村民又将挖掘机开至两村交界的海滩准备挖海沟时,引起被告人梁某、梁某某与其村的梁某庚、梁某辛(均另案处理)等两百多名村民持长柄镰刀、钢管等凶器与两百多名东湾村村民持铁铲、钢管等凶器发生冲突,两村村民相互向对方投掷石头等物,在两村村民斗殴过程中,梁某与梁某庚、梁某某、梁某辛等人向东湾村村民扔砸石头,海尾村吴某与梁某庚等人向东湾村村民投掷自制“炸弹”,炸伤东湾村村民姚某丁、姚某戊、姚某甲、姚甲、黄乙、黄丙、姚乙、姚丙、姚某己、李乙、林某甲、姚某庚、姚某辛、姚丁、姚戊、姚己。海尾村村民梁某壬、梁丁、梁戊被打伤。海尾村村民将东湾村村民李某停放在海滩的一辆挖土机、一辆拖车烧毁。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丁、姚某戊、姚某甲、姚甲、黄丙、姚乙、姚丙、姚某己、李乙、林某甲、姚某庚、姚某辛、姚丁、姚戊、梁丁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梁某壬的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梁戊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3、同案人梁辛(已判刑)因邻近的东湾村许某打伤其父亲,便于1995年7月24日先后纠集梁己(已判刑)及本村梁庚等二十多人在梁庚家里、海尾小学草坪密谋到英采村,寻找许某报复伤害。在梁辛的安排下,当晚11时许,梁己,梁辛与梁庚、梁壬、梁癸、梁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梁某、梁某某(已判刑处理)等十多名青年持钢管、刀、枪等凶具以购物为借口,冲入黄某某铺子,并进入庭院追砍许某。正在庭院打麻雀的许某见状,马上夺路逃出黄某某家。此后,梁己、梁辛、梁庚、梁壬、梁乙等人紧跟追赶,并刀砍许某。当许某沿村巷跑至英彩村杨某某住宅附近柴堆时跌倒,受到多人持刀乱砍,其中梁己一手按压许某,许某曾大喊:"哎哟,你们再砍我就死了,但各人不予理会。在继续砍打许某过程中,梁己还问:你还要做什么给他吗?梁辛即用手挖许某的左眼,梁庚则用手挖许某的右眼,直到许某不能动弹后,各人逃离现场。致许某当场死亡。经雷州市公安局法医认定:许某因被他人用刀反复砍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海尾村群众为死者赔偿埋葬费二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铲49把、钢管28支、长柄镰刀42把、钢管37支及挖土机、拖车各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梁某癸、吴某某、梁某子、黄某甲、李某甲、黎某某、尤某某、林某、姚某甲、梁某丑、梁某庚、梁子、梁某寅、梁某卯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梁某甲、梁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乙、梁丙、梁某戊、梁某己、姚某丙、姚某丁、姚某戊、姚某甲、姚甲、黄丙、姚乙、姚丙、姚某己、李乙、林某甲、姚某庚、姚某辛、姚丁、姚戊、梁丁、梁某壬、梁戊的陈述;5.被告人梁某、梁某某、姚某及同案人梁己、梁某辰、梁丑、梁某庚、梁某巳、梁午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 被告人梁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多人轻伤,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手段特别残忍,致一人死亡,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多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姚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份健康,致二人轻伤,六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政文
2016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梁某某、姚某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2册、光碟2张;
3.扣押物品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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