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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洛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0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2019年9月9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同年9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3月17日两次退回洛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洛南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2月18日、4月16日向我院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4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某、刘某某等人(信息地址不详)在洛南县**加油站将正在给其面包车加油的汪某某挟持至该面包车上强行带离,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又对汪某某实施捂嘴、殴打等行为,后又将汪某某带至商州区**办事处**村水泥路边胁迫其书写三张欠条后释放,10时50分被害人汪某某向商州公安分局刘湾派出所报案后住院治疗。经洛南县中医医院诊断汪某某伤情为外伤性头疼;右侧面部及颈部软组织挫伤;下唇软组织挫伤;右侧第3、4牙齿I°松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捕经过、诊断证明、病历等书证;证人孙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伤情照片;视频监控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向阳

2020年4月29日

1.被告人王龙龙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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