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字(2020)第105号
被告人赵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8605******,现住某某区某某村小区南楼四单元一楼西户,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陕EXY7**红色长城牌小轿车沿某某区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某某公园东门口时,被设卡执勤的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初查,赵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执勤民警遂将其带至渭南市第三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对其进行血样采集。经鉴定意见书检验,被鉴定人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酒精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等均已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院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雅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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