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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字(2020)第5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5211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区**乡*村**组,农民,现住渭南市**区**镇*村**组,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侯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陕******号二轮摩托车,沿东阳乡上拆头至下拆头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高塘镇魏家塬村村口时,车辆摔倒,造成车辆轻微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经查驾驶人侯某某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其进行抽血检验鉴定后,被检验人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酒精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等均已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本院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习端

张馨予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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