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字(2020)第55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现住渭南市华州区某某镇某某村某组,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21***********,无业。2013年1月31日因盗窃罪被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7日因吸毒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12月13日因吸毒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24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逮捕,现羁押于华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现住渭南市华州区某某镇某某村某组,居民身份证编号:612124************,农民。2020年1月11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2020年3月31日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现住渭南市华州区某某镇某某村某组,居民身份证编号:612124************,农民。2020年1月11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2020年3月31日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史某某窜至华州区柳枝镇柳枝街道,将王某某停放在好又多超市门口的一辆白颜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随后将该车卖给下庙镇西周村三组潘某某,现该车已追回返还失主。经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价认字[2020] 018号):被盗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 2236元。
2、2019年9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史某某窜至310国道华州区杏林镇美佳惠超市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十字型螺丝刀将井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口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点火开关上的塑料壳子撬开后,将两条点火线接到一起,电动车通电后,将电动车盗走;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被告人史某某所盗窃的车辆,为获利以600元的价格将该车收购,并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华州区西周村的潘光弟潘某某,现该车已追回返还失主。经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价认字[2020]03号):被盗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3395元。
3、2019年9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史某某窜至华阴市罗夫街道,用随身携带的十字型螺丝刀将王某某停放在好又多超市门口的天蓝色绿驹牌电动车点火开关上的塑料壳子撬开后,将两条点火线接到一起,电动车通电后,将电动车盗走;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被告人史某某的车辆为盗窃所得,在其家中介绍史某某以105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华州区下庙镇西周村杨某某,随后,被告人史某某给被告人杨某某50元好处费,现该车已追回返还失主。经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价认字[2020]04号):被盗的天蓝色绿驹牌电动车价值3185元。
4、2019年10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史某某窜至华州区东环路金钼露天矿移民小区项目工地,用随身携带的十字型螺丝刀将申某某停放在该项目工地门口的黑红相间绿驹牌电动车点火开关上的塑料壳子撬开后,将两条点火线接到一起,电动车通电后,将电动车盗走;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被告人史某某所盗窃的车辆依然收购该车,随后被告人孙某某将该车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华州区瓜坡镇南沙村六组张某,现该车已追回返还失主。经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价认字[2020]05号):被盗的黑红相间绿驹牌电动车价值1232元。
5、2019年10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史某某窜至华州区吴溪路农械厂家属院,用随身携带的十字型螺丝刀将赵某某停放在该家属院1号楼2单元楼道内的红色绿驹电动车点火开关上的塑料壳子撬开后,将两条点火线接到一起通电后,将电动车盗走;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被告人史某某所盗窃的车辆,以650元的价格将该车收购,随后,被告人杨某某以85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的情形下依然收购该车,现该车已追回返还失主。经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价认字[2020]06号):被盗的红色绿驹牌电动车价值870元。
6、2019年10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史某某窜至华州区西环路城市家园小区,用随身携带的十字型螺丝刀将王某某停放在该小区13号楼4单元楼道口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点火开关上的塑料壳子撬开后,将两条点火线接到一起,电动车通电后,将电动车盗走;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被告人史某某所盗窃的车辆,以400元的价格将该车收购,并以6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华州区柳枝镇秦家村的马某某,现该车已追回返还失主。经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价认字[2020]012号):被盗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170元。
7、2019年10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史某某窜至华州区永安步行街将王某停放在海峰1号超市门口的爱玛牌珊瑚粉电动自行车盗走,随后将盗窃的电动车丢弃至下庙镇人工湖路边。经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价认字[2020]015号):被盗的爱玛牌珊瑚粉电动自行车价值 1974 元。
8、2019年10月19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史某某窜至华州区杏林镇杏林大街九龙旺座酒店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十字型螺丝刀将杨某某停放在酒店门口的黄色绿驹牌电动车点火开关上的塑料壳子撬开后,将两条点火线接到一起,电动车通电后,将电动车盗走;随后将盗窃的电动车损毁后卖给收废品人员。经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价认字[2020]016号):被盗的黄色绿驹牌电动车价值500元。
9、2019年10月23日中午12时,被告人史某某窜至华州区子仪大街渭南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部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十字型螺丝刀将潘某某停放在住院部门口东侧的红色立马牌电动车点火开关上的塑料壳子撬开后,将两条点火线接到一起,电动车通电后,将电动车盗走;随后将被盗的电动车损毁后卖给收废品人员。经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价认字[2020]022号):被盗的红色立马牌电动车价值2820元。
10、2019年10月24日下午14时,被告人史某某窜至华州区军民南路华瑞眼科医院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十字型螺丝刀将王某某停放在华瑞眼科医院门口的一辆银灰色雅迪牌电动车点火开关上的塑料壳子撬开后,将两条点火线接到一起,电动车通电后,将电动车盗走,后因电动车电量用光无法行驶,遂将被盗的电动车丢弃至华州区下庙镇一田地中。经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价认字[2020]025号):被盗的银灰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3395元。
11、2019年10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张某(在逃)窜至华州区咸林东路原县医院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十字型螺丝刀将左某某停放在原县医院门口北侧的红色新日牌电动车点火开关上的塑料壳子撬开后,将两条点火线接到一起,电动车通电后,将电动车盗走;随后二人将被盗的电动车损毁后卖给收废品人员。经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价认字[2020]08号):被盗的红色新日牌电动车价值2384元。
12、2019年10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张某窜至310国道华州区美佳惠超市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十字型螺丝刀将梁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口的星光黑金箭牌电动车点火开关上的塑料壳子撬开后,将两条点火线接到一起,电动车通电后,将电动车盗走;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被告人史某某所盗窃的车辆,介绍史某某以9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华州区下庙镇西周村潘某某,现该车已追回返还失主。经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价认字[2020]07号):被盗的星光黑金箭牌电动车价值3185元。
13、2019年10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史某某窜至华州区柳枝镇卫生院内,用随身携带的十字型螺丝刀将师某某停放在卫生院车棚下的红色雅迪牌电动车U型锁撬开盗走;随后将盗窃的电动车卖给收废品人员。经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价认字[2020]01号):被盗的红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2928元。
14、2019年11月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史某某窜至华州区中医医院对面盛华苑小区内,用随身携带的十字型螺丝刀将张某某停放在盛华苑小区1号楼1单元楼底下的一辆银灰色雅迪牌电动车点火开关上的塑料壳子撬开后,将两条点火线接到一起,电动车通电后,将电动车盗走;随后将盗窃的电动车损毁后卖给收废品人员。经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价认字[2020]021号):被盗的银灰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3007元。
15、2019年11月15日上午11时,被告人史某某窜至华州区子仪大街渭南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部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十字型螺丝刀将王某某停放在住院部门口东侧的红色韩田牌电动车点火开关上的塑料壳子撬开后,将两条点火线接到一起,电动车通电后,将电动车盗走;随后将被盗的电动车卖给收废品人员。经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价认字[2020]024号):被盗的红色韩田牌电动车价值2328元。
16、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史某某窜至华州区杏林镇广闲街东段华悦国韵小区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十字型螺丝刀将贾某某停放在小区南门西侧人行道上的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点火开关上的塑料壳子撬开后,将两条点火线接到一起,电动车通电后,将电动车盗走。经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价认字[2020]014号):被盗的红色立马牌电动车价值3395元。
17、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史某某窜至华州区杏林镇涌泉足道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十字型螺丝刀将党某某停放在涌泉足道门口的一辆红色金箭牌电动车点火开关上的塑料壳子撬开后,将两条点火线接到一起,电动车通电后,将电动车盗走。经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价认字[2020]020号):被盗的红色金箭牌电动车价值1856元。
18、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史某某窜至华州区永安城步行街,用随身携带的十字型螺丝刀将东某某停放在永安城步行街川盛辣朝饭店门口的一辆银灰色雅迪牌电动车点火开关上的塑料壳子撬开后,将两条点火线接到一起,电动车通电后,将电动车盗走;随后将盗窃的电动车损毁后卖给收废品人员。经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价认字[2020]023号):被盗的红色金箭牌电动车价值 3783元。
19、2019年1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史某某窜至华州区新华东路食品公司家属院,用随身携带的十字型螺丝刀将李某某停放在该家属院7号楼1单元楼道旁的深水蓝雅迪牌电动车点火开关上的塑料壳子撬开后,将两条点火线接到一起,电动车通电后,将电动车盗走;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被告人史某某所盗窃的车辆,以850元的价格将该车介绍卖给华州区下庙镇新建村的唐某某,随后被告人史某某给被告人孙某某提成50元好处费,现该车已追回返还失主。经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价认字[2020]09号):被盗的深水蓝雅迪牌电动车价值3458元。
20、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史某某窜至华州区东环路,用随身携带的十字型螺丝刀将毕某停放在东环路碧桂园小区东门北侧路沿上的一辆黑色绿驹牌电动车点火开关上的塑料壳子撬开后,将两条点火线接到一起,电动车通电后,将电动车盗走;后将盗窃的电动车以83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下庙镇西周村一组潘某某,现该车已追回。经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价认字[2020]017号):被盗的黑色绿驹牌电动车价值2112元。
21、2019年12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史某某窜至华州区杏林镇东胜阳光小区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十字型螺丝刀将魏某某停放在东胜阳光小区北一楼1单元门口的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点火开关上的塑料壳子撬开后,将两条点火线接到一起,电动车通电后,将电动车盗走;随后将盗窃的电动车损毁后卖给收废品人员。经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价认字[2020]019号):被盗的红色立马牌电动车价值2816元。
22、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史某某伙同黄某某(现在逃)窜至华州区子仪大街渭南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部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十字型螺丝刀将张某某停放在住院部门口东侧的白色建设牌电动车点火开关上的塑料壳子撬开后,将两条点火线接到一起,电动车通电后,将电动车盗走;随后二人将被盗的电动车损毁后卖给收废品人员。经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价认字[2020]10号):被盗的白色建设牌电动车价值2580元。
23、2019年12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史某某伙同黄某某窜至华州区咸林东路原县医院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十字型螺丝刀将董进良停放在原县医院门口北侧的红白相间绿驹牌电动车点火开关上的塑料壳子撬开后,将两条点火线接到一起,电动车通电后,将电动车盗走;随后将该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华州区下庙镇西周村的潘某某,现该车已追回返还失主。经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价认字[2020]11号):被盗的红白相间绿驹牌电动车价值1985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史某某自2019年9月份以来,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共计参与作案23起,涉案价值56594元;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在明知电动车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多次低价收购,其中被告人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四起,涉案价值10635元;被告人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四起,涉案价值6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视频资料,价格鉴定结论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史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自立
二〇二O年五月十五日
附:1、案卷八册、视频光盘一张;
2、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华州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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