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刑诉〔2018〕7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5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帮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8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9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采取使用剪刀损坏汽车车门玻璃进入汽车的方式,分别于:
2018年3月24日凌晨,在本市西城区**胡同**号院,欲窃取被害人王某乙汽车内财物未得逞;窃取被害人崔某甲汽车内人民币30余元。
2018年3月24日凌晨4时许,在本市西城区**胡同东口,欲窃取被害人金某某汽车内财物未得逞;欲窃取被害人李某某汽车内财物未得逞;欲窃取被害人崔某乙汽车内财物未得逞。
2018年3月24日凌晨,在本市西城区**胡同**号院**号楼**路边,欲窃取被害人何某某汽车内财物未得逞。
2018年3月25日凌晨,在本市西城区**胡同**号楼**路边,欲窃取被害人韩某某汽车内财物未得逞。
2018年3月25日凌晨,在本市西城区**胡同内,窃取被害人宋某某汽车内魅族NOTE5手机1部(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200元)及人民币50余元;窃取被害人史某甲汽车内人民币70余元;欲窃取被害人刘某甲汽车内财物未得逞;欲窃取被害人刘某乙的丰田轿车内财物未得逞;窃取被害人史某乙汽车内人民币120余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3月25日被抓获归案,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甲所具有的累犯、多次盗窃、破坏性手段等从重处罚情节及认罪悔罪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耿福忠
2018年9月26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证物随案移送。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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