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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郝某诈骗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村**)296号,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初,被告人郝某甲得知被害人李某某欲办理鞍钢集团**的职业病认定,便对李某某称通过其叔叔郝某乙的关系可以为李某某办理鞍钢集团有******认定。2017年4月初,郝某甲、郝某乙、李某某三人共同前往位于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42号的鞍钢劳动卫生研究所为******病认定,郝某乙独自前去咨询,郝某甲与李某某在楼下等候。随即郝某乙通过咨询得知李某某不符合办理职业病的条件,当即便告知了郝某甲。

2017年4月中旬,郝某甲以为李某某办理鞍钢集团有******认定为由,在李兴奎位于鞍山市铁西区环钢路96栋的住处楼下骗取李某某现金14000元人民币。2017年6月初,郝某甲以办理职业病认定的钱款不足为由,在鞍山市第十五中学门口骗取李某某现金11000元人民币。2017年10月中旬,郝某甲以办理职业病认定还须交钱领取体检表为由,在鞍钢劳动卫生研究所的大院内骗取李某某现金5000元人民币。2018年1月初,郝某甲以办理职业病认定需要补拍X光底片为由,在位于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的鞍山市传染病医院正门口骗取李某某现金5000元人民币。2018年1月中旬,郝某甲以办理职业病认定需要假造李某某在鞍山市传染病医院住院的病历及相片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3000元人民币。2018年3月中旬,郝某甲以需要给经手李某某职业病认定的医生好处费为由,在鞍钢劳动卫生研究所院内骗取李某某现金2000元人民币。郝某甲从李某某手中分六次共计骗取现金40000元人民币,并将该笔钱款用于个人生意周转。

2017年5月3日,鞍钢集团公司总医院职业病防治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李某某无尘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关于对郝某甲身份核查的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证明、接受证据清单、身份证照片、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情况说明;

2.证人郝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姚雅楠
助理检察员:  齐  宇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郝某甲现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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