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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李某甲)_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物流有限公司货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8日至同年11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7日至同年9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任北京****物流有限公司区域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北京****物流有限公司代收货款共计人民币100589元占为己有。截至李某甲被抓获前,上述钱款已还清。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4月至12月间,窃取北京****物流有限公司代收货款共计人民币164498万元。截至李某甲被抓获前,尚有48157元未还清。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照片及制作说明、银行转账记录、北京**物流公司出具的放款明细表、北京****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及结算汇总表、车辆承包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任职情况材料、还款协议书及明细、身份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田某某、蒋某某、庞某甲、庞某乙、卢某某、任某某、邵某某、温某甲、温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电话查询记录、工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具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建议对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傅雪

2020年11月1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18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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