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三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向赵某某收买用赵某某身份证办理的配套有密码、电话号码卡、U盾等的一张卡号为6215581507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后溢价转卖给“王某某”(另案处理)。
2.2019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向赵某某收买用赵某某身份证办理的配套有密码、电话号码卡、密码器等的一张卡号为62314672727********的九江银行卡,后溢价转卖给“王某某”。嗣后,上述被倒卖的银行卡,于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2日期间收到诈骗被害人陈某某在晋江市**镇**村村委附近,被他人利用网络,以介绍“彩澳彩票”赌博为由骗走的钱款人民币155090元。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江西省瑞昌市**房产中介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发还给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6000元的照片;
2.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银行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耀君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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