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郭某某、 薛某某、 冯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74********,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镇**村**组**号,系农民。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73********,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镇**村**组,系农民。2019年7月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程度,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31975********,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镇**街**楼**室,现住广西省北海市上海路海城区**号楼**单元**室,系**煤炭公司干部。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依法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薛某某、冯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正宇控股**有限公司旗下黑龙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采取分享消费经济模式的旗号,利用微信、QQ等社交媒体大肆宣传“****”,并进行讲课培训(洗脑),通过认购“****”取得入门资格,通过介绍他人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酬返利,非法获取利益。其发展模式属于级差传销奖金模式,即设置多个级别,根据业绩逐级上升,收入呈级差扩大的奖金制度,引诱**加入,其传销模式为:
1、成为**:必须有老**推荐,成为其下线,并缴纳1000元(2018年5月1日前为500元)门槛费(以下简称“1单”),**成为**。
2、静态收益:成为**后,可在“企信网”上购买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的产品,产品销售都按“500元/单”为基本单位,**在“企信网”消费后,每周可得所购产品价值最低10%的利润分成,连分20周五个月,分红总额达购物款一倍后终止,平台扣除5%手续费。
3、动态收益:普通**每发展下线1人投资1单,普通**即可获得返利10元。**下线人数达80人后,可提请提升级别为“站长”。获批为“站长”后,可从间接下线**每单投资中提成30元。下线团队人数达到6个站(即下线480人)后,即可提请升级为“中心主任”提成比例进一步提高。
2017年3月,被告人郭某某加入“****”公司成为**(后升为站长),建立“正宇工作****3042—2”,共发展下级**13层,**账号5875个,后被告人郭某某发展被告人冯某某为其下线“****”公司**(后升为站长),建立“阳光家园3034—6”微信****,大肆宣传“****”,发展下线**9层,**账号985人,被告人郭某某又发展被告人薛某某为其下线“****”公司**(后升为站长),被告人薛某某建立“阳光家园3034—10”微信****宣传“****”,其发展下线**8层,**账号983人。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退还非法所得23万元,被告人冯某某退还非法所得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 证人证言;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
1.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某、薛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薛某某、冯某某以**在“****”网站购买产品为名,采取缴纳一定的**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薛某某、冯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红梅
2019年1月7日
附:1. 案卷7册;
2. 起诉书30份;
3. 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澄城县看守所,被告人薛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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