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孔某故意伤害罪起诉书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孔某甲在滕州市**镇**村其家门口处,因琐事与被害人牛某某发生争执,双方互相厮打过程中,孔某甲将牛某某的鼻子咬伤。经法医学鉴定:牛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王某某、孔某乙、李某某四人证言,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良王秀娟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孔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