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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643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县****村*号,住佛山市禅城区镇安***区**西一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5日晚,被告人周某某持一把螺丝刀撬锁进入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路*号*座*装修铺位,盗窃了被害人曹某某所有的电线共21扎,其中6平方的电线2扎、4平方的电线2扎、2.5平方的电线4扎、1.5平方的电线13扎、红外线水平仪两台(牌子不详)、两台切割机、一台手磨机、一把老虎钳等财物。经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在2019年5月16日的在用价值为人民币3289元。

2019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镇安***区**西一巷*号的住处被警察抓获,上述被盗物品也被起获并归还给了被害人曹华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耿平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镇镇安***区**西一巷*号,联系电话:1307811****;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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