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7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1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区***镇**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某经与买家韦某某和韦某某(均另案处理)商议后,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佛山市和广州市分别注册了四家公司,并开设了对应的公司账户,然后以每家公司500元的价格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账户、公司印章等资料出售给韦某某和韦某某。这四家公司分别为:1.佛山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公司法人:刘某某);2.佛山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公司法人:刘某某);3.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公司法人:刘某某)。4.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公司法人:刘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买家韦某某和韦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在广西南宁市办理了四张营业执照和对应的银行公账,办理成功后将全套资料全部出售给买家,刘某某从中获利4000元人民币。这四张营业执照分别是:南宁市**服装店、南宁市**杂货店、南宁市**服装店、南宁市**百货店。
据公安部电信诈骗查询平台反映,被告人刘某某出售的佛山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对公账号(账号20130142092********)被涉嫌用于了电信诈骗或洗钱违法犯罪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耿平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1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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