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70********,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7月1日对黄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第一次退回惠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9日晚,被告人黄某甲驾驶无牌号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后座搭载李某甲,由惠水县好花红镇辉岩寨往好花红镇三都社区方向行驶,当日20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贵罗线101省道62KM+800m(小地名:辉岩寨路口)处左转弯时,该车左侧车身与从好花红镇三都社区往好花红镇甲戎社区方向行驶,由龙某甲驾驶后座搭载龙某乙、杨某某的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某甲受伤及两车均有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认定:黄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龙某甲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黔南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无牌号两轮电动车(电机号:HL48V22G1311191890)属于机动车,送检的无牌号两轮电动车(电机号:HL48V22G1311191890)事故前照明信号装置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惠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应为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部受伤颅脑损伤死亡;经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65.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保全返还凭证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龙某甲、龙某乙、杨某某、毛某某、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不符合安全装置的无牌号两轮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的后果,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满珍
检察官助理 陈 丹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检察卷宗一册、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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