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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马某甲、宋某乙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刑检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马万里,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3********,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镇**村**组,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公馆22栋**单元**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日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由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甲,绰号:宋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日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由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万里、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万里伙同被告人宋某甲于2018年6月中旬,在长春市九台区**镇**村**屯北山上搭建帐篷、准备赌具并雇佣人员站岗放哨,每天组织三十余人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红渔利。2018年7月28日该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取缔,在此期间被告人马万里、宋某甲共获利人民币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万里、宋某甲的供述;

2.证人邢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万里、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岩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万里、宋某甲现羁押于长春市九台区看守所。

2.起诉卷一册,预审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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