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检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陈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XX路XX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钦,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火田镇XX村XX区XX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东夏镇XX村XX南XX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煌,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火田镇XX村XX号。2012年因盗窃罪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泉,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莆美镇XX村XX路XX号。2013年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林,别名陈某林,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XX镇XX村XX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忠,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XX镇XX村XX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虾,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XXXXXXXXXX,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XX乡XX村XX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莲,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XX镇XX村XX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敏,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XX乡XX村XX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霞,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XX镇冯田大寨西XX巷XX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琼,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XX镇XX村XX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香,小名阿香,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XX镇XX村XX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娜,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福建省漳州市厦门市湖里区殿前XX组XX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财,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XX镇XX路XX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XX镇XX村XX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扬,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XX镇XX路XX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连,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XX镇XX村XX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志,小名阿志,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XX镇XX村XX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某鑫,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20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XX镇XX村XX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江,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漳州市云霄县下河乡XX村XX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辉,曾用名江某辉,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漳州市云霄县XX镇XX路XX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张某钦、周某炎、朱某煌、方某泉、陈某林、方某忠、蔡某虾、蔡某莲、李某敏、沈某霞、林某琼、张某香、张某娜、吴某财、方某艺、江某扬、黄某连、吴某志、汤某鑫、黄某江、金某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自2018年6月开始,段某辉(另案处理)与张某伟(另案处理)一起合伙在山西省浮山县建立了四处假烟生产窝点,用于生产“利群”、“红双喜”、“云烟”等品牌的假烟。从2018年11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张某伟妻子)以报销路费、提供机票、车票的方式陆续从福建老家联系本案的其他被告人来浮山进行生产假烟并对位于浮山县城XX巷XX号(XX水果店)院内的一处窝点进行日常管理。该处窝点负责将生产好的烟支进行包装,由方某泉(另案处理)负责生产管理;被告人张某钦、周某炎、朱某煌、许某鸿(另案处理)、许某达(另案处理)、李某军(另案处理)为技术工人,张某钦负责对整条假烟进行包膜,周某炎进行小盒包膜,朱某煌负责用锡纸将20支假烟装包,李某军进行小盒压边;被告人陈某林、方某忠、蔡某虾、李某敏、许某英(另案处理)、沈某霞、林某琼、吴某志、张某香、张某娜、吴某财等人将包好锡纸的假烟装进烟盒;被告人蔡某莲、方某泉、方某艺、黄某连将小盒假烟装入整条;被告人江某扬、汤某鑫、黄某江、金某辉在该窝点负责干杂活。经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截止2018年12月13日被查获,本案涉案金额达17983686元。
2、被告人陈某林、方某忠于2018年8月在广东省陆丰市进行生产假烟活动,涉案金额88085068元已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钦、周某炎、朱某煌、方某泉、陈某林、方某忠、蔡某虾、蔡某莲、李某敏、沈某霞、林某琼、张某香、张某娜、吴某财、方某艺、江某扬、黄某连、吴某志、汤某鑫、黄某江、金某辉违反国家烟草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假冒卷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赵忠庆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钦、周某炎、朱某煌、方某泉、陈某林、方某忠、李某敏、吴某财、方某艺、江某扬、黄某连、吴某志、汤某鑫、黄某江、金某辉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蔡某虾、蔡某莲、沈某霞、林某琼、张某香、张某娜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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