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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东源县**镇**村**小组**高速**工地宿舍,因涉嫌盗窃罪,经东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东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高速公路**标段务工,任钢筋组组长。期间于2019年3月18日、2019年4月15日、2019年6月18日先后三次在其务工的工地盗窃圆钢、螺纹钢运到东源县**镇**村**废品回收站变卖,共获利约1000多元。2019年6月21日公安民警在废品回收站扣押圆钢钢筋280公斤、螺纹钢132公斤。经鉴定上述圆钢和螺纹钢价值为人民币:20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2.证人曾某甲、曾某乙、李某某证言;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及户籍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0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珍

2019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及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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