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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02198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广东省汕尾市**区人,住广东省汕尾市**区**街道**村**片**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被害人卢某某在一网络平台被他人以“炒伦敦金”名义诈骗人民币300余万元,其中134.9万元转入印清账户,印清账户将其中20万元转入陈某某账户,陈某某于同日将该20万元取现后交给“**”(化名),获利500元。

经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开始为“**”提供结算账户并帮助取现。具体作案模式为:“**”电话通知陈某某需要转账,陈某某将其持有的本人或亲友身份证明开设的资金结算账户提供给“**”。资金到账后,陈某某到银行全部取现,并将所取现金在约定地点交付给“**”。陈某某每次为“**”取现20万元,“**”向陈某某支付报酬500元。截止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帮助“**”转账及取现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获利15000余元。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罗村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现场查获现金20万元及涉案44张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银行卡等物证;4、银行流水查询单、报案材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全书

检察官:王书凯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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