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三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晋江市**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晋江市**街道**社区**号加工窝点内,组织工人生产假冒“旺旺碎冰冰”注册商标果味饮料,并将生产的上述成品侵权商品储存在晋江市**街道**村**号一楼的仓库。2020年5月13日,晋江市公安局查获上述仓库,扣押到假冒“旺旺碎冰冰”注册商标果味饮料1340箱;并查获位于晋江市**街道**社区**号的加工窝点,扣押到假冒“旺旺碎冰冰”注册商标果味饮料200箱、印有“旺旺碎冰冰”标识的包装膜3卷、纸箱342个和封口机一台。经晋江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上述侵权商品的产成品出厂价格为人民币86240元;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侵权商品所检项目结果均合格。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晋江市**街道**社区**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扣的假冒“旺旺碎冰冰”注册商标果味饮料1540箱、印有“旺旺碎冰冰”标识的包装膜3卷、纸箱342个和封口机一台;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余某某、王某某、柯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及证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家荣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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