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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郑某甲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系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居住地系汕头市潮阳区**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2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初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郑某甲与同案人许某某 (已判刑)在“CK”、“昌某某”(后改名为“弘昌”、“和尊”)“时时彩”赌博网站中“吃货”占成,其中许某某和郑某甲合伙占成四成。2018年9月14日,公安机关将郑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受案登记表、证实材料、刑事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同案人许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汉鑫 

二○二○年四月八日

附项:1.被告人郑某甲现监视居住于汕头市潮阳区**镇**;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各一份随起诉书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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