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汉族,高中文化,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镇**村,农民。2019年09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有前科。
2007年09月0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市五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2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宁县公安局盘克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5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本案由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审查,现依法查明:
1、2018年02月09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赵某甲在宁县盘克镇南街一大碗面馆喝酒。当晚20时许赵某某与赵某甲两人发生争吵并厮打,后拒绝支付店内消费的80元并将店内几瓶酒水强行拿走,造成餐馆就餐秩序严重混乱。
2、2018年0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前去宁县盘克镇街道过桥米线店内直接爬在餐桌上睡觉,店主李某喊叫几声后赵某某没有反应。后李某丈夫赵某回到店内用手将赵某某拍打了几下,赵某某起身后用脚将餐桌蹬斜,并将桌上的盐醋盆打落在地,指着赵某大声骂道:“你别碰我,看我把你种送了着。”赵某报警后宁县盘克派出所民警前来才将赵某某劝走。
3、2018年06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前去宁县盘克街道鑫顺轩KTV就餐,消费一碗烩面、两瓶啤酒后拒绝支付餐费,并将其鞋子脱掉躺在大厅的凳子上拒绝离开。2019年 01月份的一天晚上24时许,赵某某又进入该店强行拿走一瓶白酒。
4、2018年08月下旬一天的中午,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前去宁县盘克镇兄弟烧烤店要求购买啤酒后又要求要喝白酒,被店主张某某拒绝。赵某某前去烧烤店对面购买了一瓶牛栏山二锅头白酒喝完之后在兄弟烧烤店内胡乱谩骂,并扬言要砸店,坐在椅子上将双脚搭在烧烤桌上,张某某劝其离开被其拒绝后赵某某又将三张烧烤桌踢翻在地并大骂“日你娘的,我今天把你招牌拆了里。”张某某将烧烤桌扶起后再次被赵某某掀翻,并扬言说:“我要把你店拆了里,让你做不成生意。”后张某某叫来赵某乙才将其劝走。
5、2018年09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前去宁县盘克街道杨某烤鸭摊点前强拿硬要一只烤鸭及一只鸡腿。
6、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前去宁县盘克街道家乐购超市,坐在啤酒堆上边喝酒边谩骂,后将啤酒箱掀翻在地并在地上乱蹬乱踢长达一个小时,后被店主李甲劝走。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赵某某醉酒后再次到家乐购超市店内胡乱言语长达两个多小时,离开时强拿硬要店内80元商品,并说:“今天没钱,以后有钱了再给你。”后一直未支付80元商品款。2018年12月11日晚上23 时许,赵某某又醉酒后倒在家乐购超市门前, 十几分钟后赵某某进入超市睡在地上用脚乱蹬啤酒箱、耍酒疯被宁县盘克派出所民警带走。后赵某某又一次摇摇晃晃来到超市门前被超市工作人员魏某某掺扶回家。在回家途中赵某某随意进入他人门店,随意拦挡公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
7、2018年1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提着一瓶白酒前去宁县盘克街道宝贝家母婴店当场打开白酒瓶在店内饮酒,并扬言要强行拿走一提卫生纸,一直赖在店内耍酒疯。迫于无奈店内服务员段某某叫来翟某某劝其离开。赵某某指着翟某某大声谩骂:“关你屁事,你往远滚。”并不停辱骂段某某及翟某某,后被宁县盘克派出所民警带离。在带离当中赵某某拒绝离开并反抗,将母婴店的玻璃门把手损坏,段某某因害怕将店门关闭离开。2018年12月12日14时许,赵某某再次前去宝贝家母婴店质问昨天是不是报警了,并强行将店内一提卫生纸拿走,段某某迫于无奈再次将店门关闭。2018年12月13 日16时许,赵某某酒后又来到宝贝家母婴店滋事,段某某因害怕躲在隔壁超市,后赵某某被母婴店房主赵某丙带走。2019年1月份的一天,赵某某酒后又来到母婴店内滋事,坐在店内拒绝离开,并乱说乱骂,后被母婴店店主张某甲劝走。
8、2018年1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前去宁县盘克街道功夫麻辣烫店,强行在酒柜拿走一瓶价值35元的白酒,店主李某乙向其索要费用时赵某某拒不支付并辱骂李某乙,后被宁县盘克派出所民警带离。几天后赵某某再次来到麻辣烫店进行滋事,并打砸卷闸门,致店内卷闸门损坏。2019年3月份的一天22时许,赵某某又来到功夫麻辣烫店,强行在酒柜拿走一瓶啤酒、一瓶价值25元的白酒,在店主李某乙向其索要费用时,赵某某拿着啤酒瓶不停在餐桌上敲打,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并大声辱骂邻桌就餐顾客后,将餐椅并在一起躺在上面睡觉拒绝离开,严重影响店内正常就餐秩序。
9、2019年05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手提半瓶酒前去宁县盘克达尔喜饭店就餐。就餐后拒绝支付费用,强行要求店内顾客和其喝酒,店主刘某某被迫停止营业,将店内工作人员全部带到店外,赵某某离开时强行拿走一盒餐巾纸并将其抛洒在街道。2019年05月13日17时许,赵某某酒后再次来到达尔喜饭店质问昨天是谁报警的,在饭店内乱吆喝耍酒疯,并扬言要砸店,店内就餐顾客因害怕纷纷离开,赵某某离开时强行拿走一把茶壶。2019年05月14日17时许,赵某某又前去达尔喜饭店滋事,在店内大声吆喝并扬言要砸店。店内工作人员劝说并询问后给其半瓶白酒,赵某某出门发现门前停放一车辆,大声喊叫谁的车将他路挡住了,拿着酒瓶扬言要砸车,后返回店内后大声质问是谁的车,车主因害怕躲在后厨不敢出来,赵某某在店内继续乱骂,后被宁县盘克派出所民警带离。
10、2019年0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前去宁县盘克镇政府隔壁服装店未支付费用强行拿走一盒香烟;同年05月12日赵某某在宁县盘克街道达尔喜饭店滋事后再次来到该店强行拿走价值10元的一盒香烟,并强行喝掉柜台上的一瓶饮料。
11、2019年05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闯入宁县盘克镇党政办公室,大声吆喝并随意辱骂办公人员,用手拍打办公桌,造成办公室业务无法开展,后被宁县盘克派出所民警强行带离。同年05月28日12时许,赵某某酒后再次闯进宁县盘克镇党政办公室,拍打桌子并用侮辱性语言大声辱骂村上干部“日他妈、驴日哈的”。宁县盘克镇工作人员崔某某上前劝说时赵某某上前推搡崔某某。同年09月14日12时许,赵某某提着五斤装散酒再次来到宁县盘克镇党政办公室滋事,喝酒同时大声辱骂崔某某,并将办公电脑推倒数次。宁县考察组督导检查盘克镇政府工作时赵某某强行将督察组人员拉住胡说乱骂并阻拦督察组人员,后被盘克镇政府工作人员劝进办公室,造成单位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赵某某离开时扬言:“不给我处理事,我就把你们血洗了呀”。
12、2019年07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前去宁县盘克镇赵某丁烧烤摊前要求给其烤肉,赵某丁告知其收摊时赵某某开始大声辱骂,并自行从啤酒箱内取出两瓶啤酒打开喝,再次要求给其烤肉。遭到拒绝后赵某某扬言要砸摊子,并将五张餐桌掀翻在地,拿起椅子乱摔,将摆放调料和菜品的案板掀翻,将遮阳伞推倒。后宁县盘克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将其带至盘克镇卫生院,到达急救室后赵某某开始辱骂医院工作人员:“你们这是什么烂医院,养下你们这么些坏种。”拿起急救室椅子开始打砸,造成急救室内一台吸氧器、一台洗胃机、一个广告架、一把木质椅子严重损坏。
13、2019年0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将自行车扔到自家门前马路上后阻挡住宁县盘克镇环卫工邓某某驾驶农用三轮垃圾车的去路,来到驾驶室前向邓某某索要身份证及驾驶证件后坐到副驾驶座位。邓某某迫于无奈继续驾车前往垃圾场,在邓某某倒车期间赵某某抢夺方向盘,造成垃圾车进入垃圾堆内无法行驶。
14、2019年09月04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前去赵某甲家中强迫赵某甲与其喝酒。遭到拒绝后赵某某强行将赵某甲从床上拽下,并用铁锁扔打赵某甲,两人撕扯中造成赵某甲家电脑桌上电脑掉落在地后又分别用脚踩踏。赵某甲母亲杨某某前来劝解与赵某某发生撕扯摔倒在地后杨某某报警。
15、2019年07月12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宁县盘克镇上庄村口将发往西峰的甘M*****班车挡住要求前往西峰。到达西峰后赵某某拒绝支付乘车费后离开。同年07月13日16时许,赵某某醉酒后在宁县盘克镇上庄村口再次将甘M*****班车挡住乘车。当车辆行驶到宁县新宁镇金钟村时赵某某大声质问司机于某某:“我要去盘克,把我拉到这干嘛?”司机于某某停车后赵某某下车阻挡道路过往车辆,遭到于某某制止后赵某某上车将班车钥匙拔下不让班车离开。持续20分钟后于某某支付100元并租车将赵某某送回宁县盘克镇老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价格认定结论书; 4、被告人供述;
5、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随意出入他人门店,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随意骚扰、恐吓他人、随意损毁公私财物,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酒后多次随意在村道、街道阻挡过往车辆,严重影响交通秩序;酒后多次前往当地政府、医院等单位办公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银年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附注:
1、 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正宁县看守所;
2、 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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