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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计某甲、苏某乙、张某丙赌博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计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现住址九台区******社。曾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1999年2月14日被九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月12日被九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九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赌博罪,经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现住址九台区**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经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现住址九台区**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经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计某某、苏某某、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计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至2018年2月份,在长春市九台区龙嘉堡镇卫生院附近,租周某某的民房开设麻将馆,组织王某甲、刘某甲、黄某某等多人以推扑克、打麻将、甩龙、三打一、填坑等方式进行赌博,计某某伙同被告人苏某某、张某甲抽取红利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波泥河派出所情况说明贰份、刑事判决书、扫黑除恶线索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等;

2.证人王某甲、刘某某、任某某、石某某、黄某某、王某乙、刘某乙、颜某某、张某乙、于某某、蔡某某、王某丙、张某丙、高某某、张某丁、范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计某某、苏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某、苏某某、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传禹

                            二〇二〇十三

附:

    1.被告人计某某、苏某某、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起诉卷壹册,预审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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