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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被告人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4196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洛阳市涧西区**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宏路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至2019年1月23日;于2019年1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8日,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路**号,注册资本8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师某某,经营范围为四级房地产、建筑材料、建筑工程机械的批发零售,实际经营地洛阳市涧西区**路**小区**号楼。

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师某某伙同牛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被告人师某某为政协委员、自己开办的有实体企业,股东均开办实体企业,并且有的股东在银行上班,对业务和经济形势比较了解为主要宣传内容,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依托,承诺理财存款以年利率18%-21.6%的高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与集资客户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经洛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截止2014年12月31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1065000元,退还客户理财本金11235000元,未兑付客户理财本金共计39830000元,支付理财客户利息共计4924125元,涉及人数52人。

二、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师某某等人所吸收的资金没有用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主要用于放贷,谋取利差,经审计,借出资金余额高达43920300元;其中,被告人师某某借款余额多达13830300元,大部分用于偿还之前自己借下高利贷的本金与高息,少部分用于其家庭消费支出,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2014年年底,被告人师某某采用变更电话号码、到外地躲避的形式逃避返还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

(2)被告人师某某供述和辩解

(3)集资参与人证言;

(4)同案犯牛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5)员工证人证言;

(6)转账凭证、回款明细、返本明细明

(7)审计报告、借据、查询查封冻结、借款合同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留全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师某某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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