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乡**村**村**号,住江西省德安县**乡**村**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下午,在德安县**乡**村**村路口发电站旁,被告人罗某某与陈某某因车辆停放问题产生争执,被告人罗某某扬言称要将陈某某所驾驶的赣******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撞至河中,后其驾驶赣******大众捷达牌小型汽车朝陈某某车辆撞去,造成陈某某车辆尾部受损,经德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某车辆修复价格为690元。被告人罗某某撞车后倒车时撞到被害人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赣******黑色大众牌小型汽车,造成车辆副驾驶位一侧受损,经德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章某某车辆修复价格为2018.33元。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章某某因车辆维修费用问题产生争执,继而双方纠缠扭打在一起。后经在场其他人员拉开后,被告人罗某某因觉得吃了亏,从路边捡起一根长约1.4米、粗约10公分的木棍,朝被害人章某某头部打去,造成章某某左侧额叶脑挫裂伤,左侧额颖叶硬膜外血肿,左侧额骨多处骨折等,后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章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受损照片、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闫某某、许某某、唐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德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章某某、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持木棍殴打他人头部,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先明
检察官助理:罗亚琴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羁押于德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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