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田检诉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住凌云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百色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住凌云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百色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7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住凌云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百色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95********,汉族,专科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住凌云县**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百色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92********,汉族,专科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住凌云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百色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9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住凌云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12月7日经百色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3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姚某某、某某甲、某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知道以"民族资产解冻"为由进行诈骗的方法后,便购买北京地区的手机号码,然后通过打电话给从事民族资产解冻的人员,以发放"民族资产解冻"扶贫资金之名骗取到周某甲、彭某某、周某某、金某某、周某甲的银行卡(卡号分别为62320828000******、62179970100******、62171300******、62288300010******、62177900011******、62284811983******)后。又通被告人姚某某骗取到唐某某、罗某某(卡号分别为62146218210******、62218859670******)的银行卡。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冒充管理民族资产看守的海外老人、梅花协会、中央部门、银行部门领导等人,以发放"民族资产解冻"专项扶贫款给从事民族资产解冻人员为由,打电话给从事民族资产解冻人员,然后以缴纳手续费、保险费、转款费等方法骗取财物。至2018年7月26日止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先后骗到冯某某团队、孙某某团队、郑某某团队、周某甲团队、马某甲团队等共计人民币4060780元。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将所得赃款通过给领取现金人员6%-13%利益的方法,找到被告人姚某某、何某甲、某某甲、某某乙提取现金,被告人姚某某、何某甲、某某甲、某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还是用银行的自动取款机、POSS机转账套现、消费等形式把涉案款项全部取出,扣除按照比例所得的款项后,其余全部交给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所得赃款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除用于生活开支外,其余全部藏匿。被告人姚某某、何某甲涉案数额为3991768元,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涉案数额为1480618元。被告人于2018年12月7日主动到百色公安局投案。
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田某某扣押到103950元、被告人某某乙扣押到18000元、被告人何某甲扣押到425.5元、被告人姚某某扣押到672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查询资料、电话通话记录等;2.证人冯某某、彭某某、周某甲、罗某某、唐某某、孙某某、郑某某、李某丙、李某丁、何某乙、吴某某、沈某某、曹某某的证言笔录;3.被告人田某某、李忠心、姚某某、某某甲、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姚某某、何某甲、某某甲、某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还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被告人姚某某、某某甲、某某乙、何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瞿升旭
2019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姚某某、何某甲、某某甲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某某乙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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