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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9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巷**户。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因超载被蒙城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蒙城县**路**道交叉路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号小型面包车核定载客7人,实载14人,其中包括学生13人。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某某被查获时的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为党

检察官助理:戚小情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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