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19〕4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69********,汉族,高中文化,系辽宁省建平县**矿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住辽宁省朝阳市**街**号**单元**室。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于2019年8月2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铁西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7月10日由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16日、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为解决与于某某的债务纠纷问题,找到时任中共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薛某某,薛某某为其与于某某债务纠纷的沟通、协调中提供帮助,事后被告人王某某送给薛某某10万元人民币。
2015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为刘某某的公司被调查一事,找到时任中共朝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薛某某,薛某某为其提供帮助,事后被告人王某某送给薛某某10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端午节、中秋节;2016年春节、中秋节;2017年春节,每次送给薛某某2万元,共计给薛某某 1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送给薛某某一块欧米茄手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薛某某主体身份证明;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于某某、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袁月
助理检察员: 赵艳
2019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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