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92********,汉族,群众,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区**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 12 月 20 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给姜某某安排工作为由多次诈骗姜某共计24.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宁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蠡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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