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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牛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69********,汉族,高中毕业,甘肃省镇原县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0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20日至3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8日至2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牛某某在洛阳市洛龙区**古玩城盗窃被害人柳某某店门口仿古石膏马一个。经洛阳市洛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的仿古石膏马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00元。

2019年8月,被告人牛某某在**古玩城盗窃被害人孟某某店门口横幅山水画一幅。经洛阳市洛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的横幅山水画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00元。

2019年9月,被告人牛某某在**古玩城盗窃被害人郭某某店门口工艺木框一个。经洛阳市洛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的工艺木框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00元。

2019年9月,被告人牛某某在**古玩城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店门口条幅字画一幅。经洛阳市洛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的条幅字画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0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牛某某在**古玩城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店门口大花瓶一个。经洛阳市洛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的大花瓶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00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牛某某在**古玩城盗窃被害人郭某某店门口青石底座一个。经洛阳市洛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的青石底座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牛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在**古玩城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牛某某盗窃的仿古石膏马等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2. 被害人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全书

检察员:张  畅

2020年4月13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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